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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

来源: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3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是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基本职责中的主要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是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基本职责中的主要工作任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的转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已成为各级疾控机构重要的日常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GB/T .4-201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2](以下称2013年版标准),并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2013年版标准代替了GB/T .2~.8-2000、GB/T .11~.12-2000等9个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卫生检验方法的全部内容,部分代替GB/T -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中的公共用品用具采样要求[3],集中用一个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的检验方法;将原2000年版的单个检验方法中的采样方法归集至新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中,并对用品用具种类进行了新的分类和命名。但在实际使用中发现2013年版标准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本文通过对照与GB/T .4-2013同期有关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总数和溶血性链球菌5种微生物检验相类似的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并结合笔者在实际检验过程中的经验,对该标准中在术语描述、技术细节及编排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更改建议,以期为今后此标准的再次修订提供有益参考,促进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不断完善。

本文依照2013年版标准编排格式的顺序进行论述,对相应条款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和探讨。

1 标准的范围部分

2013年版标准第一段描述“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细菌总数……的采样和测定方法”。这里使用的术语“测定”不够准确。测定是指获得某一特定对象的数据信息的方法和过程。而本部分方法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均为定性实验,所以统一使用“检验”更确切。包括第二段的“……的测定”也应改为“检验”。另外本节第二段金黄色葡萄球菌错印为“金黄葡萄球菌”。

2 细菌总数平皿计数法部分

2.1 培养基和试剂

生理盐水(原标准3.1.1)的描述存在三个不妥之处:(1)称谓:“生理盐水”应该称为“无菌生理盐水”;(2)“生理盐水成分”的“成分”应另起一行,与“制法”条款对应,即为“3.1.1生理盐水,3.1.1.1 成分,3.1.1.2 制法”的编排结构;(3)无菌生理盐水不宜以10 mL每管分装后灭菌。为防止高压灭菌时导致试管中液体流失而引起体积不准确,一般应将灭菌后的生理盐水按试验实际需要(9 mL或10 mL或20 mL等)无菌操作分装到灭菌试管中备用。

营养琼脂成分(原标准3.1.2)编排中出现了3.1.1同样的不妥之处。另外本条还出现错误:作为细菌总数培养中的唯一培养基“营养琼脂”在3.3.4 样品的培养中却以“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出现,营养琼脂培养基与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的成分不同,并非同一培养基。目前实验室已经普遍使用商品化的“平板计数琼脂”替代“营养琼脂”用于菌落总数计数试验。平板计数琼脂代替营养琼脂,培养基成分的改变更利于细菌的恢复和生长[4]。

2.2 仪器和设备

“3.2.8 无菌试管、平皿(直径9 cm)、刻度吸管等”有3处需改进的地方:(1)所用器具应标明规格和精度,无菌试管在本处的规格应该为15 mm×140 mm,刻度吸管的规格为1 mL(具0.01 mL刻度)、10 mL(具0.1 mL刻度);(2)为使描述更为严谨:平皿及刻度吸管均应无菌,应该描述为“无菌平皿、无菌吸管”;(3)在刻度吸管后应加上“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本处未对移液器及吸头进行描述,但在3.3 检验步骤中却多次提及。

2.3 不同稀释度菌落计数计算规则(原标准3.5)

在3.5.1中,“……乘以相应的稀释倍数,作为每毫升中菌落总数结果”存在语法错误,每毫升是一个数量,缺少主语,应当描述为“每毫升试样中菌落总数结果”;即使这样也还存在问题:公共用品用具检测采集的样品是器具表面的“一定面积”,即用无菌棉拭子涂抹一定面积,将采样棉拭子浸入10 mL无菌生理盐水制成“检验初始液”,也即以10 mL生理盐水代替“一定面积”进行实验室检验,因此菌落总数计算结果可以认为是10 mL检验初始液所含菌落总数,这样便于在3.6结果报告中计算公共用品用具的菌落总数。在3.5.2、3.5.5中存在类似问题:3.5.2中N.一定面积的菌落总数,也即10 mL检验初始液所含菌落总数,其单位应为CFU,而非CFU/mL;3.5.5中“若所有稀释度(包括液体样品原液)平板均无菌落生长,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本标准中采集的样品并不存在液体原液样品。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网址: http://www.zgwsjyzzzz.cn/qikandaodu/2021/0330/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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